公治〔2013〕6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下简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作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爆破作业人员是爆破作业一线的直接操作者、监督者和实施者。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并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是全面提高爆破作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强化安全监管,从根本上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社会、预防爆破事故的源头性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爆破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一些地方对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考核把关不严,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依法监管水平参差不齐,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各地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
动爆破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防范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培训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纳入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加大经费保障投入,狠抓培训工作落实。省级公安机关要重点培养、认定一批工作负责、精通管理、熟悉业务的培训师资队伍,进一步规范培训教材、内容和流程,确保培训质量。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组织省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培训师资授课,建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等情况,强化爆破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聘用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新上岗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至少进行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0学时的再培训。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三、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把关。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并核发许可证件;考核30日前,要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考核10日前,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考核过程中,要突出实践考核,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考核结束10日内,要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人员,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试题库,统一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爆破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作为爆破作业单位经常性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充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采取系统巡查、现场检查、暗访监督、突击抽查等方式,对爆破作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申请。逾期3个月未换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或年满60周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单位解聘证明和现单位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到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换发新证。爆破作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 安 部
2013年12月6日